(2016)吉240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周明晶;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8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晶与被执行人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明晶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5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周明晶履行了54574元的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