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灶,董事长。被执行人: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履行(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