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547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雷可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