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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547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雷可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