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家智与陈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智,陈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5552号原告王家智。被告陈柳涛。原告王家智与被告陈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柳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智诉称,被告陈柳涛于2014年3月6日从原告处借款共128万元并给原告打下欠条两张为凭。原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因到期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偿还拖欠借款共12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柳涛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家智主张被告陈柳涛于2014年3月6日上、下午,先后自原告处借款18万元、借110万元,约定2014年4月15日归还。为此原告提供借条两张。该借条内容为:“由于资金紧张,今本人陈柳涛向_____借人民币18.0000元(此处点应为逗号)(大写)壹拾捌万元整(指纹)。如出现法律纠纷,由三河市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身份证号码:13108219732287112借款人:陈柳涛(指纹)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4月15日由于资金紧张,今本人陈柳涛向_____借人民币110.0000元(此处点应为逗号)(大写)壹佰壹拾万整(指纹)。如出现法律纠纷,由三河市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身份证号码:13108219732287112借款人:陈柳涛(指纹)担保人:边建营(指纹)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15日”。原告主张两张借条借款数额、日期及借款人签名均由被告陈柳涛自书,指纹也为被告本人捺印,2014年4月15日为还款之日。2014年5月份原告通过电话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先是推脱,后便无音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128万元。庭审中,就原告对于110万元欠款的担保人边建营的主张权利,经本院释明,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追加边建营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于2014年3月6日上、下午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2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供借条的真实性问题,因被告未出庭,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推定该借条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柳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家智借款1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0元,由被告陈柳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少林代理审判员 鹿伟玲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晶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