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袁孝君与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孝君,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525号之一原告:袁孝君,女,汉族,1936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住所地江油市雁门镇会龙村,注册号510781000040580。负责人:田水平,职务不详。被告:田水平,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袁孝君与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孝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孝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孝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袁孝君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