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权、李荣高、李明令、张洪林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权,李荣高,李明令,张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48号上诉人李权,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上诉人李荣高,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上诉人李明令,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上诉人张洪林,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上诉人李权、李荣高、李明令、张洪林因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6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权、李荣高、李明令、张洪林上诉称,《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两款法条说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8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上诉人作出了《关于国道213线犍为县城区过境段岷江二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川发改基础[2013]342号),同意建设国道213线犍为县城区过境段岷江二桥,并且批复该项目路线起于犍为县下渡乡文碧村虎吼坝上游约1.7公里杨柳湾处,通过待建的国道213线犍为县城区过境段改建公路连接现有国道213线,跨越岷江后,至于铜高村三岔路口,接国道213线。上诉人的房屋在涉案“立项批复”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被上诉人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上诉人的房屋面临被拆迁,该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213线犍为县城区过境段岷江二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川发改基础[2013]342号),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李权、李荣高、李明令、张洪林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季书勤审判员 谢胜山审判员 王凤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