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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179号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望城县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根。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程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