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缪丽英与戴正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丽英,戴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财保13号申请人缪丽英。被申请人戴正勤。申请人缪丽英与被申请人戴正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正勤在其银行帐面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等额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缪丽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正勤在其银行帐面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等额资产。申请人缪丽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