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云龙申请执行童显章、何玉凤、刘超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龙,童显章,何玉凤,刘超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现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童显章(系童建豪之父),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玉凤(系童建豪之母),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超宇,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李云龙申请执行童显章、何玉凤、刘超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童显章、何玉凤、刘超宇连带赔偿原告李云龙医药费5758.48元,误工费610.00元,住院伙食费400.00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人民币7268.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李云龙于2016年3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超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超宇自动履行了2792.0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童显章、何玉凤长期在外打工,查找不到二人下落,通过向农行、信用社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童显章、何玉凤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执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毛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红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