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677号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北区G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芮瑶,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华,女,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