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洪民与陈阿享、高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民,陈阿享,高晓艳,黄柳登,陈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洪民,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阿享,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高晓艳,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被执行人黄柳登,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安青,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民与被执行人陈阿享、高晓艳、黄柳登、陈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查封被执行人陈阿享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河心东路5×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2×××××74)。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