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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廖勇琴与汤中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勇琴,汤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24-2号申请执行人廖勇琴。被执行人汤中明。本院依据(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汤中明偿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汤中明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六堰社区的房产(证号20071669)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99号的房产(证号20159782)。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中明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六堰社区1幢2-5-1号房产(证号20071669)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99号的房产(证号2015978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