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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鹏诉聂志刚、聂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聂志刚,聂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聂志刚,男,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被告聂志峰,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原告王鹏诉被告聂志刚、聂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