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乐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乐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789号原告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环保科技城华东农贸市场光伏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马中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乐臣。委托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乐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46元,减半收取17723元,由原告盐城市科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银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