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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陆云凤与宾明雄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凤,宾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陆云凤,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宾明雄,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陆云凤申请执行宾明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云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宾明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宾明雄在中国银行桂平市糖厂路支行00XXX2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谭志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