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赵剑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支行,赵剑,周致文,卢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季颖,任行长。被执行人赵剑,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周致文,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卢振明,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赵剑等三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剑等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三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