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杭雄与徐红贵、乐平市沪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杭雄,徐红贵,乐平市沪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周杭雄,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徐红贵,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执行人乐平市沪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后港镇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彭光明,董事长。原告周杭雄与被告徐红贵、乐平市沪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杭雄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红贵、乐平市沪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杭雄未实现债权163546.6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徐红贵查无下落,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