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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2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凌云、刘善洪、应春燕、聊琼瑶、曾佩、刘玲、郑丹、王露芳被控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罗海平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凌云,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2449-2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凌云。被执行人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曾。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凌云、刘善洪、应春燕、聊琼瑶、曾佩、刘玲、郑丹、王露芳被控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罗海平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一案,本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刑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74000元。在执行中,担保人李桦声明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交法院处置,处置的价款用于清偿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凌云应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余额。该声明以(2015)川国公证字第69334号公证书确认。案外人宋鉴出具声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交法院处置,处置的价款用于清偿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凌云应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余额。本院查封了担保人李桦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因该房屋系备案登记房屋,尚未办理房屋大产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担保人宋鉴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本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