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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平县信用联社与刘磊等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磊,方超慧,王莲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4民初445号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先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磊,男。被告方超慧,女。被告王莲芬。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磊、方超慧、王莲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改林,被告刘磊、方超慧、王莲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磊于2012年8月18日在被告王莲芬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用于建房。借款于2013年8月17日到期,原告发放贷款后,借款人从未结过利息。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本息,但二被告一直拖欠不赔,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磊、方超慧、王莲芬及时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8万元及自2012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135051.88元,本息合计315051.88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本案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其主张: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磊、方超慧、王连芬的身份证、刘磊与方超慧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3、借款申请书及担保承诺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和审贷分离的义务。4、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及保证合同、面签照片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刘磊、方超慧签订了借款合同、与被告王莲芬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5、出账通知书、借记卡各一张,证明原告已将贷款180000元如数打到被告刘磊、方超慧指定的账号。6、贷款账复印件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3月21日,被告刘磊、方超慧、王连芬应该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35051.88元。7、贷款催收通知书及逾期催收通知书,证明贷款到期后原告已要求被告刘磊承担还款义务,要求被告王连芬承担保证责任。8、诉讼费缴纳凭据,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为诉讼缴纳诉讼费5827元,支付了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方超慧为共同借款人,原告与被告王莲芬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提出的主张,被告刘磊、方超慧借款事实及被告王莲芬的保证担保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磊、方超慧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万元及自2012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20日所产生的利息135051.88元,本息合计315051.88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二、被告王莲芬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7元,由被告刘磊、方超慧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侯成良人民陪审员  吴建繁人民陪审员  杨晓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新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