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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70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相恒方,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