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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雷光明、雷明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光明,雷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219-3号申请执行人雷光明,男,194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石门县,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雷明秋,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石门县,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雷光明与被执行人雷明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雷明秋在经营张家界诚通管网有限公司期间,因不善经营,出现亏损,为逃避债务长期居住在长沙;雷明秋在银行无存款;3013年4月2日,雷明秋经营的公司资产股权进行重组,资产股权重组后,雷明秋占20%的股权,现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除此之外,雷明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才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