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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廖信杰、李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信杰,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信杰,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壮族,武宣县人。被执行人李巧,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廖信杰与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巧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廖信杰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0584元及其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巧尚欠申请执行人廖信杰借款本金268500元及其利息114660元(利息按判决书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742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至执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李巧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巧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柳江县人民法院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