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庞桂芹与孙红梅、王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桂芹,孙红梅,王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桂芹。委托代理人左青华,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华。上诉人庞桂芹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桂芹于2016年4月25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桂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桂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庞桂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