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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庞桂芹与孙红梅、王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桂芹,孙红梅,王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桂芹。委托代理人左青华,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华。上诉人庞桂芹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桂芹于2016年4月25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桂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桂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庞桂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