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辛俊凤诉烟台莱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俊凤,烟台莱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662号原告辛俊凤,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长岛县。委托代理人韩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龙,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莱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负责人刘跃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健,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俊凤与被告烟台莱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俊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俊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俊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