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铁占与孙文会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占,孙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孙铁占。被执行人孙文会。本院在执行孙铁占申请执行孙文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文会未拆除其南墙外至申请人孙铁占北房墙外的南北墙头,及其借助申请人墙头搭建的部分,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冀民申字第2158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已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表示等待再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民一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