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294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年**月*日出生,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