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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2民初49号原告索某某,女,藏族,现年26岁,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30岁,四川省大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索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荣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