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21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