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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21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