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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7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才某某与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7民初22号原告才某某,女,藏族,现年29岁,现住夏河县拉卜楞镇下塘乃合村。被告才某某,男,藏族,现年38岁,现住夏河县拉卜楞镇下塘乃合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才某某以被告才某某无法联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才让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仁青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