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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胡昌政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639号罪犯胡昌政,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昌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昌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昌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昌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昌政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