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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苏州鑫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苏州鑫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核工业总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1333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曹兴生,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月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013998-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雅路308号信投大厦9层北。负责人赵建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辰芳,该支公司员工。第三人核工业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6695632-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055号。法定代表人姜忠,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医院员工。原告李伟与被告苏州鑫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第三人核工业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的委托代理人曹兴生,被告鑫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辰芳,第三人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诉称:2015年11月5日,刘兴快驾驶苏E×××××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为鑫轩公司)沿新立交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南路匝道口右转弯时,遇李伟驾驶苏NM3091**电动自行车沿新建新立交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南��匝道口直行,重型罐式货车车身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导致李伟跌地遭重型罐式货车右侧第二轴轮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李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兴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伟被送往总医院治疗。截止2016年4月6日上午10时,发生医疗费1434216.17元,欠费850391.79元。要求判令鑫轩公司、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赔偿1434215元。被告鑫轩公司辩称:刘兴快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刘兴快的责任由鑫轩公司承担。被告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对李伟有医疗费发票的医疗费金额48324.38元没有异议。对于没有提供医疗费票据的相关金额,要求总医院提供相关的住院治疗期间的病历。本案事故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要求在商业险中扣除10%的免陪,本案商业险应以90万元为限。被告核工业总公司陈述:截止2016年4月6日,李伟结欠其医疗费850400元,要求相关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总医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鑫轩公司员工刘兴快驾驶苏E×××××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新立交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南路匝道口右转弯时,遇李伟驾驶苏NM3091**电动自行车沿新建新立交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南路匝道口直行,重型罐式货车车身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导致李伟跌地遭重型罐式货车右侧第二轴轮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李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兴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伟不负事故责任。苏E×××××号重型罐式货车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相应的不计免陪险,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时间在上述两份保险的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的��险金额为1000000元。李伟受伤后住院治疗,截止2016年4月6日,发生医疗费用1434216.17元,结欠总医院850391.79元。诉讼中,李伟同意在赔偿数额内支付总医院850400元。事故发生后,鑫轩公司向李伟垫付455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出院记录、入院小结、医疗费票据、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催款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诉讼中,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免除10%的责任,并向本院提供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该段文字与投保人签章处相连,形成一体,��轩公司亦加盖公章。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第(二)款以加粗字体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鑫轩公司陈述保险公司业务员拿着投保单来其公司加盖公章,但并未提供相关保险条款。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对于李伟的医疗费损失,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从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证据,应认定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鑫轩公司���有相反证据证明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根据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情形,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00000元。不足部分524216.17元由鑫轩公司负责赔偿,因鑫轩公司已垫付455000元,还需赔偿李伟69216.1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伟医疗费损失910000元,其中支付李伟19600元,支付总医院890400元。二、鑫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伟医疗费损失69216.17元。三、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6元(此款已由李伟预交),由李伟负担1217元,由鑫轩公司负担185元,由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2434元(李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鑫轩公司、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鑫轩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185元、人寿财保苏州支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24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