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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石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柏诚申请执行范启鑫、范方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柏诚,范启鑫,范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石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黄柏诚,男,1963年11月16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范启鑫,男,1935年2月6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范方海,男,1971年10月6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柏诚与被执行人范启鑫、范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石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柏诚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范启鑫、范方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石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启鑫、范方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