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马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马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马正强,男,回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国平与被执行人马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正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正强待履行金额为38835.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正强于2015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期间申请人未提供遗产继承人及财产线索。后申请人陈国平提出申请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及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助理审判员 古 丽 倩助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