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正其与李桂香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香,李正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桂香。委托代理人:黄雅文,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正其。委托代理人:易东初,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桂香因与被申请人李正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经清算即根据当事人口述认定瑶族山寨民间菜馆的盈亏状况为亏损,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并剥夺了当事人当庭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瑶族山寨民间菜馆的盈亏状况为亏损是否正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审理的(2011)岳民初字第01308号案件中均称瑶族山寨民间菜馆经营停滞、重大损失、负债累累;其次,瑶族山寨民间菜馆营业期间的财务未审计清算的原因是李桂香在(2011)岳民初字第01308号案件中未在法定期限内交付账簿,导致无法进行审计清算。而瑶族山寨民间菜馆由李桂香负责经营管理期间,其负有提交账簿的义务,因其未能提交账簿才导致清算不能。原审判决根据(2011)岳民初字第01308号生效判决认定李桂香应承担瑶族山寨民间菜馆营业期间的债务,李正其承担了其所负的对外债务后向李桂香进行追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综合上述事实认定瑶族山寨民间菜馆的盈亏状况为亏损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李桂香应承担瑶族山寨民间菜馆营业期间的全部债务。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认定李正其对外承担债务后,有权向李桂香追偿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经查,原审庭审中李正其申请了曹本锋等六位证人出庭作证,六位证人当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原审庭审结束后,李桂香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19日在原审法院就六位证人发表的证言补充发表了质证意见。故李桂香在庭审中对证人进行了质询,并在庭审结束后补充发表了质证意见,并未侵害李桂香的诉讼权利。至于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问题,因申请人李桂香在原审中并未提出,本院不予审查。故申请人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桂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