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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永生与被执行人朱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生,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万永生,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朱杰,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万永生与被执行人朱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朱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永生280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杰现住址不明,且未调查到朱杰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应收债权、工作单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偿债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杰的财产情况及下落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其下落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霞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