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773号原告黄某,女,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陈某,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方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