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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773号原告黄某,女,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陈某,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方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