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字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民初字615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成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品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强成跃、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1日生下一女,取名吴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现被告已经找到女朋友,并同居在一起,女儿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现在仍然单身,且有住房一套,小轿车一辆从事出租行业,经济收入稳定。有能力抚养女儿吴某,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3、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工作及经济来源情况;4、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住房情况;被告吴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离婚两年多来,我一直按离婚协议执行,也没让原告承担一分钱的抚养费。原告经营出租车,也没有时间照料女儿。被告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方某某提交的4组证据,被告吴某某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1月13日在繁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现在荻港小学读书。2014年3月31日双方在繁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吴某归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方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现被告吴某某已有了女朋友,女儿吴某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现在仍然单身,在繁阳镇栖霞小区有住房一套,并从事小轿车出租工作。原告为变更抚育权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婚生女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当本着最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询孩子本人的意见。本案中,原告有抚养能力,要求抚养女儿吴某,同时婚生女吴某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鉴于吴某正在读书,为不影响吴某的学业,变更抚养宜从暑假即2016年8月起执行。关于抚养费,本院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吴某某的收入情况,酌定每月600元整。即从2016年8月起,被告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吴某十八周岁时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6年8月起,婚生女吴某由原告方某某负责抚养,被告吴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