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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周鹏国申请执行刘梅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周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返还彩礼10000元,返还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及毕业证书。本案经多次执行,因申请人周某某需向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次付清孩子三年抚养费28800元及返还嫁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刘某某返还周鹏国毕业证书,周某某一次付清孩子三年抚养费28800元及嫁妆衣物),其他权利均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