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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陈火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陈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火林,男,(身份证号码:×××36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贵广东省龙门县,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本院作出(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陈火林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告人陈火林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火林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陈火林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调查陈火林的财产,未发现有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