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司小光与朱小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光,朱小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924号原告司小光,居民。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光诉被告朱小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小光负担。审 判 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曼书 记 员 张浏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