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沃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沃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环山路街道办事处西坑村。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旭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盐城市沃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103室3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汪文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沃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事情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婉婉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