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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勤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徐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解放路6号。负责人叶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勤虎,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王涛,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悦,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徐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131980.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提取被执行人在徐州市中心医院的应收账(工程)款1100万元。3、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诉讼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申请人向所在法院申请进行评估拍卖。4、与本案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二0一六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