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唐宗贵、柏双秀等与李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宗贵,柏双秀,李某,李燕,李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唐宗贵,系李明忠母亲。申请执行人柏双秀,系李明忠妻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燕,系李明忠之女。被申请执行人李东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宗贵、柏双秀、李某、李燕与被执行人李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山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东平给付唐宗贵、柏双秀、李某、李燕拖欠李明忠的工资款67000元,该款由李东平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7000元。二、如李东平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应另行承担唐宗贵、柏双秀、李某、李燕利息损失3000元。诉讼给由李东平负担8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山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赵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