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杰申请执行王继友、蔡树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王继友,蔡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吴杰,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继友,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蔡树德,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吴杰申请执行王继友、蔡树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止原告吴杰与被告王继友、蔡树德于2011年5月8日签订的《洗车厂租赁协议》,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吴杰负担575元,被告王继友、蔡树德负担5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吴杰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杰与被执行人王继友、蔡树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的(2016)云2530执12号执行案件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