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97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刘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郑贤,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