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春利与蔺新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利,蔺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徐春利。被执行人:蔺新庆,临邑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徐春利与蔺新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