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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健与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程占武,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571号原告:王健,女,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堂荣,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占武,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光华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帮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程占武、重庆市苗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