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建伍与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伍,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323号原告陈建伍,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鲍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伍与被告上海海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学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