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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风清、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清,张秀霞,张家口市冶金环保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风清,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秀霞,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冶金环保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风清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家口市冶金环保机械厂、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对象与原审判决书内容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风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