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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公会、田庙会与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公会,田庙会,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9号申请执行人任公会,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育红路21号,陕西正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庙会,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105号,陕西正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华山大街以北、新区南街以南。法定代表人葛福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公会、田庙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渭南高新区支行的存款账户,由于该账户上的存款资金不足,致本案暂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任公会、田庙会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任公会、田庙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